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通知
(90)建標字第248號
根據(jù)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制訂的《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已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為國家標準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fā)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5月18日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jù)國家計委[1984]〕計綜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主編,
維氏硬度計并會同有關設計、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本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diào)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民用建筑照明設計的實踐經(jīng)驗參考了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建設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鑒于本標準系初次編制在執(zhí)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jīng)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國標管理組(北京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設計符合建筑功能和保護人們視力健康的要求做到節(jié)約能源、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使用安全和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設計。
第1.0.3條 民用建筑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照度標準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2.1.1條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條 照度標準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場所參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條 根據(jù)各類建筑的不同活動或作業(yè)類別將照度標準值規(guī)定高、中、低三個值。設計人員應根據(jù)建筑等級、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從中選取適當?shù)臉藴手狄话闱闆r下應取中間值。
第2.1.4條 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jù)光源的光通衰減、燈具積塵和房間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維護系數(shù)。
維護系數(shù)
表2.1.4
第二節(jié) 照度標準值
第2.2.1條 圖書館建筑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2.2.1的規(guī)定。
圖書館建筑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表2.2.1
第2.2.2條 辦公樓建筑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2.2.2的規(guī)定。